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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村干部毕业生的任职和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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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村干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06]14号)精神,受聘人员待遇如下:
一、任职
1、 受聘人员的任职,由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2、受聘人员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或支部委员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或依法选举为村委会副主任职务;有条件的提倡交叉任职。
3、受聘人员经考察特别优秀、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且所聘村没有合适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委任为村党支部书记或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为村委会主任。
4、受聘人员任职前,由所服务的县(市、区)及有关乡(镇)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免试用期),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续签合同。本人因参军、入学、考取公务员和被事业单位录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合同期内无故违约的,按合同违约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待遇
1、受聘人员由县(市、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免收人事代理费)。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落回生源所在地,也可落在所服务县(市、区)政府所在地。
2、受聘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津贴,参照所服务县(市、区)全额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所服务的县(市、区)财政负担,并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3、受聘人员担任村干部满一年的,重新参加工作后,不再实行1年的见习期,担任村干部的工作时间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三年合同期满,经组织考核表现优秀的,鼓励其继续留在村内任职,续签聘用合同,待遇不变;不再继续担任村干部的,自主择业。
4、受聘人员担任村干部满两年,经组织考核合格,报考我省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在笔试总分中增加5分;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在总分中增加10分。要把这些人员作为补充县直部门和乡(镇)干部的重要来源,县、乡两级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优先从聘用期满,经组织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担任的村干部中招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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